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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因家庭因素可否申請服補充兵役?

申請家庭因素申請補充兵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申請要件:

  1.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 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3.  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4.  役男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5.  役男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 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身心 障礙,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核定者。

應備書表或證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 全戶戶口名簿。

三、 家屬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註記重大傷病第二期以上)。

四、 役男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書、肄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