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會簡介(委員名冊如下)
本區調解會係由具有社會信望素孚及法律知識之公正人士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多加利用。
臺南市山上區調解委員會第4屆委員名冊(任期112.06.01~116.05.31)
序號 |
姓名 |
職稱 |
性別 |
1 |
林政源 |
主席 |
男 |
2 |
王能軒 |
委員 |
男 |
3 |
林秀葉 |
委員 |
女 |
4 |
余昇鴻 |
委員 |
男 |
5 |
方明福 |
委員 |
男 |
6 |
陳秀琴 |
委員 |
女 |
7 |
汪昆龍 |
委員 |
男 |
調解事項
- 民事事件:債權(務)糾紛、產權(動產、不動產)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妨害風化、傷害等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備註: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者屬刑事事件,無人員傷亡者屬民事事件。
以下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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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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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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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公證等。
-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耕地租佃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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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調解事件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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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均住在本區者由本區調解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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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同一鄉鎮市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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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調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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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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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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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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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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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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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為保障原住民及新住民權益,本所亦有提供原(新)住民調解委員跨區「協助服務」申請,申請調解時請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