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優先分發戶籍地服役:
- 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 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士或兵,已入 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 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 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
★申請程序: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 后:
- 當事人申請書。
- 全戶戶籍謄本。
- 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 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 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第三款項申 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依總(司 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二)申請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
- 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 兄弟二人 ( 含以上 ) 已同時在營,不論其分為官、士或 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 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 含)以上。
- 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 一人申請為限)。
- 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 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 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 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申請程序: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 后:
- 當事人申請書。
- 全戶戶籍謄本。
- 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 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 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 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 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三)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