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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山上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實施計畫

壹、目的:
藉區長直接與民眾面對溝通,主動發掘問題、解決問題,具體展現親民、便民
之服務效能。
貳、辦理時間:每月第3週星期三下午,如有需要可臨時增加申請。

參、辦理方式:
(一)受理作業︰
  1. 陳情民眾得以親自或通訊(電話、傳真、e-mail)方式申請登記;但於約見時,如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取消其約見資格。(申請表格如附表1)。
  2. 研考人員或主辦人員於受理登記次日,將陳情案送交各權責單位,各權責單位應於開會前二天將研議辦理情形送研考人員彙整提「區長與民有約會議」討論。
  3. 受理案件時應主動告知陳情區民「區長與民有約」受理約見注意事項(詳如附表2)。
  4. 受理案件時對民眾所提問題非所屬其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二)處理作業︰
  1. 研考人員負責將各陳情案件之相關資料彙整成冊,作為「區長與民有約」當天會議資料。
  2. 研考人員應於約見前二天通知參加「區長與民有約」之陳情人(內容包括︰約見號次、時間、地點、連絡人及電話),約見當日按號次依序候談。
  3. 研考人員函發「區長與民有約」開會通知單送各相關權責單位各乙份。

肆、不予受理案件範圍:
一、 陳情案件涉司法起訴或已判決者。
二、 陳情案件涉行政救濟者。
三、 陳情案件重複約見。
四、 陳情案件內容要求保密者。
五、 非本轄區之陳情案件。
六、 陳情案件非本所權責案件。

伍、其他注意事項請參照附件,或洽山上區公所陳小姐(電話5781801轉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