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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四法三讀,展開打詐新篇章

法務部為落實打詐綱領,嚴懲詐欺犯罪,認有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法律基礎之必要,且須完備相關法制面,以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故擬具打詐四法,經立法院陸續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打詐四法三讀通過,代表政府全面向詐欺犯罪宣戰,法務部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嚴懲詐欺犯罪,並強化跨部會、跨領域、跨機關之橫向聯繫,以澈底打擊詐欺犯罪,瓦解詐欺犯罪組織。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清源防制

1.金融防詐-異常交易管控或其他必要措施、通報司法警察機關義務

2.電信防詐-電信事業配合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非本國籍人士、黑莓卡條款

3.數位經濟防詐-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落地(法律代表)、業者之防詐義務(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強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者、網路遊戲業者防詐行為

 

(二)溯源打擊

1.高額財損、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加重刑責

2.自首(白)協助溯源追查免除(減輕)責任

3.提高假釋門檻

 

二、刑事訴訟法(科技偵查法制化)

1.明訂法源:GPS、M化車、熱顯像儀

2.強化程序保障:法官保留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

2.強化程序保障:法官保留

3.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

 

四、洗錢防制法

1.強制納管虛擬資產

2.加強控管第三方支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