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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修正

一、為處理本府所屬一級單位及協助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處理本府所屬一級單位及協助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本府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各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國家賠償業務,並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國賠小組),審議國家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