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放對象
- 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指「生理年齡滿2歲」至「學齡未滿5歲」(於111學年度為106 年9 月2 日(含)以後出生者)的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 幼兒滿2 歲當月未領取衛生福利部未滿2 歲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
- 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
- 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指「學齡滿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於111 學年度為105 年9 月2 日(含)至106 年9 月1 日(含)之間出生,且尚未就讀國民小學)的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 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與公立特教學校幼兒部。
- 幼兒未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
二、實施時程
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自108年8月起實施,並自8月1日起受理申請;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就學補助自111 學年度(111 年8 月1 日)起,比照2 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發放模式,由幼兒之雙親(或監護人)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應檢附文件
- 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申請表(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 幼兒及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幼兒或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郵局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表內有關同意授權委託之欄位簽章。但代理人送件時,仍應提交上開資料。
四、申請地點
- 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檢附上列文件,至幼兒戶籍所在地的下列地點提出申請:
- 臺南市:請直接洽詢臺南市各區公所。
- 其他縣(市):請親送或郵寄至幼兒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五、撥付時間
經審核確認符合請領資格者,政府將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育兒津貼至申請人指定帳戶(父母其中一方、監護人或幼兒)。
六、線上申請及查詢網址:https://e-service.k12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