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申請提前退伍,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可予照顧之家屬者。
(二)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三)常備兵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四)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符合前述規定者,可由常備兵家屬填具申請書及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各二份,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隸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申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