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二)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辦理,經排定會勘日期至現場會勘後無違規之使用情事後核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