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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來台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一、投保資格:
  1.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在臺灣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國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健保。
  2. 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3.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