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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應備文件:
1.由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得省略)
  • 子女分居均未能與父母同一戶籍居住者,全部子女併計。
  • 一子女與父母居住時,以實際與身心障礙者居住一起為戶內人口及總收入計算。
2.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配偶。
  • 一親等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無免附)。
4.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5.在監證明正本乙份(無免附)。
6.申請人及被調查人印章(於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
7.身障者山上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8.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9.列計人口之105年度所得、105年度稅籍及最近一年度財產資料,委託由本所代為申請(若自行申請時需攜帶全戶人口身份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其他佐證資料如:
  1. 退休人員檢附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
  2. 軍教人員最近一個月之薪資證明。
  3. 戶內人口65歲以下加入工會保險者之勞/農/漁保投保薪資證明(請向勞保局申請)
  4. 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或勞保退保明細表)切結書(簽章)。
 
(二)申請資格:
設籍本區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新台幣30,970元)。
  2. 動產:全家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車輛等,每戶一人時200萬,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105年度本金推算存款利率為0.0113。
  3. 不動產:含房屋及土地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