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申請調解。
二、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可調解:
1. 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
4. 民事事件巳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 關於畸零地糾紛。
8.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三、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四、申辦注意事項:民、刑事件巳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