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申請』須知
一、申請人請攜帶以下證件:
1. 私章。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農地 (田)」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或 所有權狀
(農作可耕面積(總計)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或林地面積(總計)達 1000 平方公尺 以上)
4.「申請土地」: 「稅捐機關通知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1) 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有記載」):
(最近一個月內) 土地登記簿謄本
不得為承租土地。
(2) 都市計畫區內土地 (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為「空白」):
(最近一個月內) 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 分區使用證明。
不得為承租土地。(例外:「公共設施未完竣」與「依法限制建築區依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
5.「申請土地」上有建築物者:
(1). 65 年 6 月 1 日前之舊有農舍:檢附該時間段以前之房屋稅籍證明接水證明
接電證明或戶口遷入證明。(四擇一)。
(2). 65 年 6 月 1 日後之農舍或建物:檢附農舍或建物之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