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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3年次以前役男服役役期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1月11日內授役徵字第1121040010號和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1月12日南市民勤字第1120111688號函辦理。

二、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