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受理期間:1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如仍有名額依提出順序先後受理至額滿或9月30日止)二、 受理名額:112 年度受理預計補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30名。(申請非即獲補貼資格,須與公告期間所有申請人比較積分)。三、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四、 申請資格: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補貼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