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自111年4月20日(星期三)起至111年4月29日(星期五)止10日內(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假日照常受理,逾期不予受理。二、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及建設課。三、詳見附件
一、申請期限:自111年4月20日(星期三)起至111年4月29日(星期五)止10日內(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假日照常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及建設課。
三、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