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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宣導

土地合法使用,永續好山好水
全民總動員, 守護好家園

非都市土地非經許可擅自建築使用、供工業使用、堆置土石或廢棄物、開挖整地等,均屬違規行為;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至30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