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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本區105年「梅姬颱風」造成本區農業天然災害

主旨:為辦理105年「梅姬颱風」造成本區農業天然災害,茲公告本區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自105年9月29日起至105年10月11日止10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9月28日農輔字第1050022900號公告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自105年9月29日(星期四)起至105年10月11日(星期二)止10日內(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假日照常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及建設課。
三、現金救助部分: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1。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依實際公文規定為準) :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三)申請時應攜帶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書或租賃契約(申請人為承租人或受託經營)。
3.印章。
4.農漁會存款簿。
四、低利貸款部分:
(一)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為年息1.04%。
(二)請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向本所申請發給受災證明書,並自核發日起15日內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六、「9月豪雨」、「莫蘭蒂颱風」等同(9)月份農業天然災害併入本案辦理,敬請該等災害受災農戶於前揭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申請。
七、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