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洽辦單位:本所社會及行政課
(二) 服務內容: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其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詳如附件
(三) 服務對象: 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於本市,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ㄧ者:
1.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 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四)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若委託代辦,需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2. 子女在16歲以上25歲以下且在學,請檢附有當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就讀進修學校、在職班、夜間部、遠距教學、空中大學、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等除外)。
3. 全家人口若有領取月退休金者,請檢附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4.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請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證明。
5. 其他文件(如公立就業服務站核發之失業證明、服刑或失蹤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