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1期休耕轉作期間為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二)第2期休耕轉作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一)第1期休耕轉作期間為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
(二)第2期休耕轉作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