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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 各款資格 :
(一) 成年或未 成年 已結婚 ,具有 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 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 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2. 修繕住宅:
(1) 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 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八百七十六萬元,以八百七十六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詳情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