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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治觀念案例宣導(111.02)

廉政法治觀念案例宣導          111.2月

案例1:警察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給徵信業者遭判刑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88 號刑事判決

案情摘要

警察人員甲於某派出所任職期間,非因公務需要,以警用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39筆民眾個人資料。派出所所長稽核發現異常,主動陳報清查,甲被記一大過調職。

後因其他案件發現甲涉嫌洩漏民眾個資給徵信業者,輾轉交給六合彩組頭;甲銀行帳戶內並有不明來源45萬餘元,最高法院判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審理後,判甲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案例2:社工為父糾紛洩民眾個資判刑4月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1093

案情摘要

業務是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屬於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因父親與鄰居有感情糾紛,父片面告知,該名鄰居曾多次酒後情緒失控,乙就利用辦公室公務電腦,調閱該名鄰居的全戶人口查詢資料明細表,並將資料列印後翻拍傳送給父親,其父取得資料後,再透過LINE將該資料,傳送給該名鄰居,該鄰居發現個資外洩後,向戶政機關查詢,戶政機關報警處理。

案經地院審結,認定乙具公務員身分,洩漏民眾個資,依法加重其刑,判刑4月,不得易科,其父判刑3月,得易科9萬。

公務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相關法律責任

Ø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相關法律責任

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

§4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預防之道

ü強化個人資料保密意識

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提升公務人員相關法治觀念及保密意識,建立正確防杜公務機密外洩及個人資料保護之觀念。

ü落實公務機密稽核作業

透過機關自主檢查、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清查或業務稽核等方式,發掘弊端癥結所在,並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建議,適時納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ü主管善盡考核責任

主管應善盡督導考核責任,平時留意關懷部屬之生活動態,當發現異常訊號,及時拉屬員一把,防範不法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