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重點為上開作業規範之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一)申請者於縮短之居家檢疫期滿後至入境後14天內應配合「加強自主健康管理」。(二)至入境後第15天至第21天則可恢復「一般自主健康管理」;又「一般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離開防疫旅館,改至其他處所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