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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有關農地重劃區內國私共有耕地,私有持分部分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私有共有人得否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優先購買國有持分部分

1.有關農地重劃區內國私共有耕地,私有持分部分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私有共有人「從事農場管理及實際耕作 者」,有優先購買國有持分部分。

2.但私有共有人「將其耕地出租由他人耕作經營,以收取租金不再營農」,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則無優先購買國有持分部分。